(記者李昱祺/台南 報導)為持續精進地方光電制度,臺南市政府因應中央修訂光電地方說明會法規,因地制宜加嚴訂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太陽光電及相關附屬設施地方說明會應注意事項」並於今 (115) 年4月15日公告實施,加嚴規範「說明會舉辦地點應以里為單位」、「開放收受民眾書面意見」及「錄影檔上傳至公開網頁」等三大重點,以落實地方溝通與資訊透明,兼顧綠能發展與民眾權益。
此外,針對大型光電案場電源線道挖管制,有鑑於各道路管理機關皆已訂有道路挖掘許可申請及道路施工、修復之規定,為加強光電業者自主管理,於同日公告實施「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太陽光電道路挖掘及施工自主管理注意事項」,未來在案場完工申請電業執照時,必須檢具道管機關驗收完成修復之證明文件,作為市府參與經濟部電業執照審查之地方意見依據。
臺南市市長黃偉哲表示,發展綠能產業的同時,應兼顧社會溝通、確保資訊公開透明,達成良好的互動關係,也呼籲開發業者自律自主做好案場管理,市府將持續跨局處合作精進地方光電制度,加強監督為市民把關。
經濟發展局局長張婷媛說明,經濟部去 (114) 年3月31日修訂「電業登記規則」,針對地面型大型光電,明訂須在設置面積最大之村里舉辦地方說明會,統一制定說明會辦理程序、通知對象及資訊揭露等規定,並新增在籌設申請階段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
因光電開發過程資訊透明為各界共識,中央法規是最低規範,市府切實地方實務需求,加嚴要求光電設置各所在里皆須辦理地方說明會,並開放自辦理日14天內收受民眾書面意見等規定,讓民眾充分表達意見,保障社區居民知情權益,降低地方疑慮。
經濟發展局補充說明,電源線道挖管制部分,呼籲光電業者務必遵守各道路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道路挖掘許可及復原,未來將在地方參與中央電業執照審查程序進行加強把關,光電業者須自主檢附證明文件,以確保完成應盡之責任。
<大和傳媒>